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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土地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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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何寶榕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被 告 朱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,047元(計算式 :即原告所有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民國11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 30,600元/㎡×面積1.0146㎡=31,047元;實際占用面積以日後實測 為準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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