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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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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熊啟忠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20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8,507元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4捨5入)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附表: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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