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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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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葉子萱發支付 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5,5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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