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給付酬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32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25號
原 告 裕鑫理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威震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