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王韋翔 被 告 黃俊銘(品達) 一、按簡易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 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(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參照)。又所謂原告所述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,指原告之訴不符一貫性審查要件,而關於原告請求之 一貫性審查,區分事實主張之一貫性審查及權利主張之一貫 性審查。於前者而言,先暫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眞實,就 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 ,如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,始具備事實主張 之一貫性;於後者而言,通過前者審查之後,繼而再依實體 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,如足以導出原告所為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(訴之聲明),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。此二者均具 備一貫性,原告之訴訟上請求即通過一貫性審查。如在此階 段原告之請求未通過一貫性審查,其訴屬顯無理由,不必再 就被告之答辯進行重要性審查,亦不必再調查證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活動超額的 損失及形象受損賠償等語,惟未據敘明原告具體受有何等損 害,及各該損害之範圍為何,即使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為 真,亦不足以導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可認原告之請求欠 缺事實主張之一貫性。茲依首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10日內具體敘明請求金額之個別項目及其金額、原因,並應 具體指明各項金額所依憑之證據,同時將書狀繕本逕行送達 被告。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規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