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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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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柯大川 被 告 張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,026元(計算式如附 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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