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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給付酬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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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50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財金有限公司即裕鑫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定紘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,000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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