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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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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3號 原 告 楊家茜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 公司、廖繼宏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5號)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381,6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,56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34,061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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