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柔羽即陳姿瑩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51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,683元(即如 附表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