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所有物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陳盈安 被 告 張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寵物貓 咪「啾咪」,另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 99,900元。原告於本件之請求均為財產權訴訟,然原告並未記載 訴之聲明第一項中寵物貓咪之價值,本院斟酌原告起訴事實中所 述之情況。認應先暫訂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寵物貓 咪20,000元核定之,另聲明第二項為99,900元,以上二項併計後 ,則本件訴之其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