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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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8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亞微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5,264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000元,另扣除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,應再徵
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張哲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