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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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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蔡明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妍岑即陳姿妙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 436 條第2 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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