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付單據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82號 原 告 王歇康 被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單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請求交付契據之訴,係以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此項 契據僅為一種證明文件,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,應斟酌原告因交 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(最高法院29年度渝上字第769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將強行 扣押之房屋修繕費用新臺幣(下同)8108元退還予原告。㈡被告 應交付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4樓之11房屋水電費用586 元之明細單據(下稱系爭單據)供原告核實。核就起訴聲明㈠部 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8108元;就起訴聲明㈡部分,其訴訟標的內 容,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屬因財產權而涉 訟,揆諸前揭說明,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斟酌原告因被告 交付系爭單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。而原告此部分之訴請, 如獲勝訴判決,其所得受之經濟上客觀利益為得以核對被告於應 退還之押金費用中扣除586元是否有據,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586元。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數項訴訟標的,且非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,依前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,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94元(計算式:8108元+586元=8694元 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其餘 不得抗告。另本裁定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