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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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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莊淑潔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 公司、廖士賢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009號)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6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6,24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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