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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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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張月招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 公司、廖繼宏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70號)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原告 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,依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,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 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2年12月11日,有本院收狀戳可憑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354,374元 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4,164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43,6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 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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