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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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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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97號
原 告 鄭祖營
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、謝宥熏、謝星輝間給付
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