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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4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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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99號 原 告 廖淯佑 被 告 郭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(即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494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),逾新臺 幣(下同)374萬7,000元部分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故原 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,乃系爭本票該超過部分債權 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4萬7,000 元(計算式:762萬元-387萬7,3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 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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