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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履行協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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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范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勇元間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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