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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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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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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89,5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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