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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停車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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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33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楊翔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中軒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800元,應徵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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