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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履行協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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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李忠政 送達處所:新竹縣○○鄉○區○路000 巷00號0樓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卓妙如發支付 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22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,415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500元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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