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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汽車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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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陳安即吳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陳佩晶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 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。而預備合併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 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而應為選擇情形,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先位之訴部分:其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 協同原告就附表所示之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向監理機關辦 理過戶登記為原告之名義、聲明第1項請求前項辦理車輛過 戶所需之費用均由被告負擔。備位之訴部分則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80,74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。 原 告上開之請求均屬財產權訴訟,其先位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99,494元【聲明第1項部分以系爭車輛買賣時之 價值即180,747元核定之,另聲明第2項部分,因原告未陳報 其價額,本件依原告購買系爭車輛過戶時費用即原證1所示 之金額為18,747元核定之,以上合計共199,494元】,先位 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,747元;是首揭法條說明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價額最高者即先位之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199,494元核定之,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,100元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: 廠牌 車輛型式 車牌號碼 排氣量 出廠年月(民國) 國瑞 Toyota Wish BRT-8613 1998cc 95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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