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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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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林育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而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訴,依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規定,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 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即起訴 狀之前一日為112年12月19日,有本院收狀戳可憑,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2,822元【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,元以下4捨5入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之 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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