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給付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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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47號
原 告 蔣庚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慶、黎小琦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1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