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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租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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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蔣庚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家慶、黎小琦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1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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