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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訂金(消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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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凱翔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(消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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