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○巷000號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: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二、有法定 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 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五、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。」又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: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」再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 核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;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。次按滿18歲為成年;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 不能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,民法第12條、第1089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未成年人已結婚者,有行為能力, 民法第13條第3項固有明文;惟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,僅有限制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77條、第78條 、第79條之規定,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自無訴訟能 力,此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參照。查本件 被告甲○○係民國96年出生之未滿18歲之人,依法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(即父、母或依戶籍謄本記事欄註記)為之,是原告 應依上開法條規定,到院聲請閱卷(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 ,請勿外洩),並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當事人資料及其 住居所、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,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 依據(即適用之法律關係、條文等)、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 相關資料等事證(即向被告請求相對應金額之收據或證明單 據)等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。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84,9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