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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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563號
原 告 邱靖雄即橋樑文化出版社
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韓承志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61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