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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履行契約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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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李名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寬等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,0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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