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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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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65,9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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