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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(消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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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97號 原 告 鄭欣宜CHENG HSIN YI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家地產群鷹開發不動產店間損害賠償事件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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