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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5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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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添財即謝健政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 同)489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 500元,尚應繳納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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