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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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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吳俊亨 訴訟代理人 吳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偉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657,413元,應徵裁判費17,4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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