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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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03號
原 告 呂東英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