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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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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1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一、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騰祥家電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)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萬8950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0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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