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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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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慧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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