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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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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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21號
原 告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周千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8,59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並提出原告社區規約,請
求金額具體明細之計算依據(未繳之月份及金額)到院,上
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