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管理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時代廣場CB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千資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8,59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二、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並提出原告社區規約,請 求金額具體明細之計算依據(未繳之月份及金額)到院,上 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