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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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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文華發支付 命令(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120號)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8,40 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040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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