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2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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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27號
原 告 余非非
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
司太平郵局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7號)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3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