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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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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林子傑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○澤、王○傑、阮○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1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 本,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一併補正 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3份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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