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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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33號
原 告 林子傑
一、原告與被告徐瑞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5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二、原告已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,欠缺繕本,請於上揭時
間內補正提出,以利送達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