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3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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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34號
原 告 柯宜睿
上列原告與被告即「臺灣銀行太平分行000000000000000帳號」
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