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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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36號
原 告 施佑青
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黃澤顥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