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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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44號
原 告 蔡季宸
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郁展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198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