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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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45號
原 告 盧政雄
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、廖
繼宏、廖士賢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