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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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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歐馨文 被 告 陳欣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 年度司促字第22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,505,753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 五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,088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65,58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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