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給付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5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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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53號
原 告 曾瑞炘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羅進益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80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719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8,219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