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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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56號
原 告 陳佳涵
一、原告與被告林霈薰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100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