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分擔費用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5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57號 原 告 Mediator Masa LLC 法定代理人 蔡丹華 訴訟代理人 蔡利夫 林綿綿 被 告 上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熊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擔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、3項係分別請求「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82,000元、31萬元」,合計為4 92,000元。然原告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即「出貨 銷售醫療器材VACCUM REGULATOR佣金」之所稱佣金之訴所受 利益,即預估佣金之價額部分,未陳報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 額為何,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加以說明(如每套醫療器材 之價格之報價單),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,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:被告應給付之佣金之價額為 何,並加計訴之聲明第1、3項所請求之492,000元,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「因 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 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 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 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」規定計 算之裁判費)。 二、原告如不知起訴狀所列載訴之聲明第2項利益之數額,則屬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是無法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 1、3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492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仍屬全部不能核定之情形,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「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」即165萬元計算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 元。原告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