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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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63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訴訟代理人 高晨倸
被 告 黃沛涵(原名黃月鳳)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3
年度司促字第140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,260元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
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
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