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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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685號
原 告 劉文中
李美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士評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煒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31萬246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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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7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哲豪